注释: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全文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为促进客滚运输发展,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对客滚运输暂免征收港口建设费。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代收人等应按照
财综〔2011〕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港口建设费应收尽收。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1-10-18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