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11-1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务院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
  • 【年份】278
  • 【文号】国发〔2003〕2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