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1-05-0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科技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69
  • 【文号】国科火字〔2011〕12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2011年复审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名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复审工作
  (一)鉴于2008年认定工作启动时间较晚,为配合税收清缴时间进度,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由各地方认定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尽早开展复审工作。
  (二)复审的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复审应与新认定分开不同批次进行公示、报备。各地方报备的复审企业不超过三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复审报备工作。
  (四)通过复审的企业必须在企业原认定证书到期前公示,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书。
  (五)2011年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按变更前名称(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名称变更申请书和认定申请书(复审)及相关附件)。认定机构应先完成更名审核再进行复审。此规定只适用于2011年复审工作。
  (六)复审网络工作系统操作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上操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www.innocom.gov.cn)。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审申请操作,无需注册审核,可直接登录企业申报界面进行操作。企业应利用5M的附件上传资源,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2、地方认定机构可在认定管理系统的复审界面下进行企业复审资料的受理、评审、公示、报备等环节的操作。
  三、2011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不超过两批,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年报备工作。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