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山东省1998-2000年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退税限额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2-01-3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
- 【年份】279
- 【文号】财企〔2002〕2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问题的请示》(鲁财企〔2001〕59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及你省的实际情况,现核定胜利油田1998-2000年退税限额为31200万元。
二、请财政部驻你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财工字〔1998〕24号文件要求对有关企业及项目进行审核后,尽快办理退税手续。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及你省的实际情况,现核定胜利油田1998-2000年退税限额为31200万元。
二、请财政部驻你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财工字〔1998〕24号文件要求对有关企业及项目进行审核后,尽快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