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03-03-2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船舶吨税
- 【年份】278
-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2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
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63)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
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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