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78-01-1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车船使用牌照税(废止)
- 【年份】
- 【文号】(1978)财税字第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今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