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0-08-2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车船使用税(废止)
  • 【年份】281
  • 【文号】国税函〔2000〕65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的印发,经研究决定,2001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均与2000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相同,仅印制年份改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和颜色均与2000年相同,每年的标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区分,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向各地制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请各地今后务必严格按2000年的式样、颜色和要求印制车船使用税标志,不得擅自改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