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12-07
 - 【生效日期】2004-12-27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车辆购置税
 - 【年份】277
 - 【文号】国税函〔2004〕132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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