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 【发文日期】1989-11-2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 【年份】292
  • 【文号】(1989)国税地字第13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