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89-08-0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房产税
  • 【年份】292
  • 【文号】(1989)国税地字第8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