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1-02-1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房产税
- 【年份】290
- 【文号】国税发〔1991〕3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财政部(87)财税字第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财政部(87)财税字第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