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9-08-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
  • 【年份】282
  • 【文号】财税字〔1999〕22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九批)》,财政部令第34号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