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9-08-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
- 【年份】282
- 【文号】财税字〔1999〕22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九批)》,财政部令第34号。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