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4-03-28
- 【生效日期】2013-01-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政策调整
- 【税种】个人所得税
- 【年份】266
- 【文号】财税〔2014〕2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政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