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7-2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3
  • 【文号】国税发〔1998〕11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