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8-0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3
  • 【文号】财税字〔1998〕11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全文失效。参见: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2.《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附件:

      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3、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