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9-08-1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2
  • 【文号】财税字〔1999〕22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