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2005-03-2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6
  • 【文号】财税〔2005〕5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