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1-04-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0
  • 【文号】财税〔2001〕4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