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12-0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3
  • 【文号】国税发〔1998〕20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