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3-2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3
  • 【文号】国税函发〔1998〕16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