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7-10-0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4
- 【文号】国税函发〔1997〕59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