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1994-03-1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7
- 【文号】国税函发〔1994〕7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额。”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