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12-0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8
  • 【文号】国税函〔2003〕130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税款。
  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需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
  各级退税部门应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下同)的,退税部门可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款分别审核、审批,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七、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4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2003年度清算快报)。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4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7至附件11所列各表仅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附件1:


  填表说明:
  1.其他企业指外(工)贸,生产企业以外享受特殊政策退税的企业。
  2.应退(免)税额包括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额和单证不齐的应退(免)税额。


附件2:


  填表说明:
  1.第3栏至第7栏填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2003年底应退(免)未退(免)税情况。上述退(免)税款包括在2004年4月15日前审核通过的和到期因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收齐的“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
  2.第8栏至第12栏填报2003年1月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截止2003年底应退(免)未退(免)税情况。
  3.若企业既有正常出口办理退(免)税,又有因特殊政策办理退(免)税的,其中因特殊政策办理的退(免)税额仅在其他企业栏统计,不得重复统计。在“企业户数”栏应分别统计,并在“其他企业”的“备注栏”注明此类企业户数。但在“企业户数”“总计”栏不得重复统计此类企业户数。


附件3:


  注:1.第9、10栏的“应退(免)税额”指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应退免税额。
  2.其他企业包括外轮供应、外航供应、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境外投资等。其中:中标机电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不填3~7栏。其他栏次数据取自“附表”的“合计”行的对应数据。
  3.2003年办理了“先征后退”退税业务的企业,在统计企业户数时可重复。但在“申报户数”“总计”行,不包括“先征后退”企业户数。
  4.第14栏“补征税额”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而补缴的税款。
  5.第20栏“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填列因暂无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应退(免)税额。
  6.第21栏“生产企业未在期限收齐单证补征税款”指在3月31日前对生产企业清算年度内出口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补征税款。
  7.若企业既有正常出口办理退(免)税,又有因特殊政策办理退(免)税的,其中因特殊政策办理的退(免)税额仅在其他企业栏统计,不得重复统计。在“申报户数”栏应分别统计,并在“其他企业”的“备注栏”注明此类企业户数。但在“申报户数”“总计”栏不得重复统计出。


附件4:


  注:中标机电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在填写“企业申报应退税出口额”一栏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上列明的金额。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填表说明:
  1.单证不齐的在第15栏“单证不齐情况”内作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中标证明书的填列Z,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2.缺少电子信息的在第16栏“缺少电子信息情况”内作标志,缺少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电子信息的填列D,缺少两种以上电子信息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附件8:


  注:1.第9栏“补征税额”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补缴的税款。
    2.应退税额包括已办理退税额、已申报未退税额及备案未退税额。
    3.备案未退税额包括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


附件9:


  注:1.第13栏“补征税额”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而补缴的税款。
    2.企业类型栏: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W,有进出口权内资生产企业填N、无进出口经营权内资生产企业填D。
    3.申报退(免)税额及本年国库已办理退(免)税额均含以前年度结转数,可根据上年清算数据划分退(免)税额的所属期为本年发生或以前年度结转。
    4.备案未退(免)税额包括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


附件10:



附件11:



  注:1. 16栏=3+5-7-9
    2. 17栏=4+6-8-10
    3. 14栏=11×12-13
    4.企业类型填写外(工)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类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