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新疆地产糖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2-2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3
  • 【文号】财税字〔1998〕2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新疆地产食糖的市场供需平衡问题,考虑到新疆地处边疆、运距以及内销成本高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8年从新疆口岸直接出口的国家计划配额内的地产糖(包括食糖、原糖,海关商品码为170112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17019990)的出口退税率从3%提高到9%。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