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09-01-2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2
  •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参见:《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

  为进一步明确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三十二、随附单证”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订如下:
  1.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按以下要求填报: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10”、“11”填报。
  “01”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
  “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9”为“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10”为“中新(西兰)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11”为“中新(加坡)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2.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03>”。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