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9-12-1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2
  • 【文号】财税字〔1999〕28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免)税。
  二、柴油出口退税政策从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具体执行时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1999年12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柴油,海关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