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8-08-2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3
  • 【文号】税委会〔2008〕2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