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征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03-0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7
  • 【文号】署税发〔2004〕5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海口、昆明海关:
  关于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我署曾以《关于海南、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属于必须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减税。海南、云南两省也就有关问题请示国务院。近日,财政部在致我署的《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2号)中称,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继续按《通知》执行,即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对《通知》下发前短征的税款不再追缴。
  以上请遵照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