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03-01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8
  • 【文号】汇发〔2003〕1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2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也是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管理局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和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在实际的货物进口活动中,并非所有持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要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为了防止进口单位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海关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手续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属本通知所列“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1),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可以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二、凡属本通知所列“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2),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除核查报关单真伪外,还必须按附表2所列的购付汇条件,审核其他材料。确认其符合售(付)汇条件后,方可为其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凡属本通知所列“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3),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均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四、对贸易方式为“9739其他贸易”的报关单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原则上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如进口单位要求对外付汇,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甄别后决定是否售(付)汇和核销。
  五、鉴于贸易方式的名称在报关单和其电子数据上只显示前6个汉字,但有些贸易方式的名称超过6个汉字,为此,对于名称超过6个汉字的贸易方式,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各分支局应核对贸易方式代码后予以确认。
  六、对于“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报关单,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以不同的颜色显示或提示,以示区别。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应注意识别。
  七、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报关单的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下发后,附表1、附表2项下的进口货物,各海关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凡属附表3项下的进口货物,除易货贸易(0130)、补偿贸易(0513)、进料料件退换(0700)、无代价抵偿(3100)、其他(9900)项下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鱼等海关总署明文规定应予签发的以外,各海关不再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十、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0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17号)同时废止。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海关总署反馈。

  附表:1.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2.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3.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表1: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备注
    0110    一般贸易
    0243    来料以产顶进(或加工专用油) 2003年1月1日前的 纸质报关单为“来料 以产
                         顶进”,之后为 “加工专用油”
    0444    保区进料成品
    0445    保区来料成品
    0544    保区进料料件
    0545    保区来料料件
    0615    进料对口
    0715    进料非对口
    1110    对台贸易
    1741    免税品
    1831    外汇商品
    2215    三资进料加工
    4039    对台小额
    4019    边境小额


附表2: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购付汇条件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
                      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
                     (付)汇或核销手续。
      0345    来料成品减免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
                      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
                     (付)汇或核销手续。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
                     (付)汇或核销手续。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
                     (付)汇或核销手续。
      0654    进料深加工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9)78号《关
                      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
                      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815    低值辅料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
                      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
                      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
                      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
                     (付)汇或核销手续。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8)97号《关
                      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售
                     (付)汇或核销手续。
      1139    国轮油物料     同上。
      1215    保税工厂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海关核发的加工手
                      册,对于属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
                      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
                     (付)汇或核销手续。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2002)74号《保
                      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
                      续。

      1300    修理物品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原报关单及关税完
                      税证明,增值部分可准予办准予办理售(付)汇或核
                      销手续。
      1427    出料加工      同上。
      1500    租赁不满一年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
                      租赁业务的批件、租赁合同,对属经营租赁的,可以
                      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属融资租赁的,
                      不得凭以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外汇
                      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应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
                      此报关单注销结案,其租金付汇按照资本项目管理规
                      定凭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
      1523    租赁贸易      同上。
      9800    租赁征税      同上。
      1616    寄售代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关税
                      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
                      续。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对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
                      日以后报关单,按照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
                      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的
                      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区分以下两种情
                      况进行审核:1、对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
                      的,进口单位可以凭报关单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购付汇手续,银行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
                      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无须凭外汇管理局核
                      准件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外汇管理局也可以
                      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
                      别为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2、对报关单“征免”为
                     “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外经贸部门
                      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
                      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
                      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
                      案,属于现汇投资的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审核通知单
                      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
                      汇)。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同上。
       3010    货样广告品A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
                      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
                      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3039    货样广告品B    同上。

       3511    援助物资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受赠
                      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
                      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3612    捐赠物资      同上。

       4561    退运货物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
                      核销证明”,为企业办理退款的有关购付汇手续。


附表3:

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备注
              0130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0255      来料深加工
              0258      来料余料结转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0320      不作价设备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0500      减免设备结转
              0513      补偿贸易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0744      进料成品减免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2439      常驻机构公用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2700      展览品
              2939      陈列样品
              3100      无代价抵偿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3410      承包工程进口
              4200      驻外机构运回
              4239      驻外机构购进
              4400      来料成品退换
              4500      直接退运
              4539      进口溢误卸
              4600      进料成品退换
              9700      后续补税
              9739      其他贸易
              9839      留赠转卖物品
              9900      其它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