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0
  • 【文号】国税函〔2001〕73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1999年出口货物运(免)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这一通知对遏制该地区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广东省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重点查处。这一地区偷、骗税势头已初步得到遏制,税收秩序趋于好转。为促进广东省潮汕地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总局决定将这一地区出口企业的退税纳入正常税务监管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与该地区企业有关的出口退税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