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5-07-2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6
  • 【文号】国税函〔1995〕40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04.30日起废止。

  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出口含税的豆粕可依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不含税的豆粕则不予办理退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