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相关事项

  • 【发文日期】2011-01-3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69
  •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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