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01-06-21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0
  • 【文号】税委会〔2001〕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规定,本文件自2008.1.31日起废止。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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