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6-04-0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5
- 【文号】财税政字〔1996〕2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