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6-02-1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 【效力状态】政策调整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64
  • 【文号】财关税〔2016〕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政策调整。《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参见:《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研究提出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

  国务院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规范管理口岸进境免税店,确保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