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16-07-1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64
  •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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