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04-2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8
- 【文号】财税〔2003〕8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海关总署:
近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求对其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近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求对其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