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9-02-01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82
- 【文号】财税字〔1999〕1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附表: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二、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附表1:

附表二: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附表: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二、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附表1:

附表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