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5-08-0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6
- 【文号】财关税〔2005〕2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子(苗)计划(略)
2.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略)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子(苗)计划(略)
2.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