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04-2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进出口税收
- 【年份】278
- 【文号】署税发〔2003〕12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近日,海关总署按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对2003年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药、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具体执行如下:
享受2003年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农药原药、中间体(清单见通知附件),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统一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和税收返还手续。
理税收返还手续时,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向海关出具《关于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退增值税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有关资料,进口地海关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返还规定的,将上述有关资料及《报告》一并报财政部审核,持财政部审核批复后,进口地海关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的农药原药及中间体,准予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清单(略)
享受2003年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农药原药、中间体(清单见通知附件),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统一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和税收返还手续。
理税收返还手续时,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向海关出具《关于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退增值税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有关资料,进口地海关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返还规定的,将上述有关资料及《报告》一并报财政部审核,持财政部审核批复后,进口地海关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的农药原药及中间体,准予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清单(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