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 【发文日期】1962-06-1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务院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农业税(废止)
 - 【年份】
 - 【文号】国农办恢字第15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