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行蓄洪区农业税返还问题的复函

  • 【发文日期】1993-02-0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农业税(废止)
  • 【年份】288
  • 【文号】(93)财农税字第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件自2008.01.31日起失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鲁政发〔1992〕175号《关于将黄河分滞洪区、滩区农业税划拨作为区内防洪建设基金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研办(办3494号)。我们研究意见,应按国务院国阅〔1992〕62号文规定,实行“国家规定的行蓄洪区农业税原则上返还”办法。现对农业税返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行蓄洪区的农业税原则上要返还用于行蓄洪区建设的决定,是为了尽量减少行蓄洪区运用时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行蓄洪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各级财政都应当认真执行。
  二、行蓄洪区的农业税原则上用于安全建设以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该中央财政负担的由中央财政负担,该地方财政负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不能全数要求中央或省级负责并另行核拨专款。当地财政如负担过重,可分步实施。上级财政如有条件,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适应给予补助。
  三、此项工作原则上应责成行蓄区所在地县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可以检查落实情况,帮助规划指导,但不要以此为由强调集中管理、集中资金。行蓄洪区所在地财政一般比较困难,各部门都要体谅并予关心。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