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12-2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农业特产税(废止)
- 【年份】283
- 【文号】财税字〔1998〕17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