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7-07-0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农业特产税(废止)
  • 【年份】284
  • 【文号】财税字〔1997〕8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特产税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