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7-02-2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农业特产税(废止)
- 【年份】284
- 【文号】财税字〔1997〕2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仍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2%,为保证毛茶农业特产税收入的稳定,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上述税率和毛茶的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计税征收。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仍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2%,为保证毛茶农业特产税收入的稳定,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上述税率和毛茶的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计税征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