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4-12-3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农业特产税(废止)
- 【年份】287
- 【文号】(94)财税政字第19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