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01-2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契税
  • 【年份】277
  • 【文号】财税〔2004〕1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属于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至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