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3-06-1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契税
- 【年份】288
- 【文号】财农税字第3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