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 【发文日期】1993-06-1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契税
  • 【年份】288
  • 【文号】(93)财农税字第3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