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 【发文日期】1993-06-1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契税
- 【年份】288
- 【文号】(93)财农税字第3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