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01-0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77
- 【文号】国税函〔2004〕4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